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公示期为12个月。
处罚信息显示,相关处罚依据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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